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NING XIA HUI ZU ZI ZH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NING XIA HUI ZU ZI ZH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NING XIA HUI ZU ZI ZH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李海燕,女,汉族,中共党员,2009年11月进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一名检察官,她勤奋耕耘、默默奉献,在平凡的岗位上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她以人民为中心,时刻牢记检察官的客观公正立场,将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落实到每一起案件中,她应新时期时代社会需要、公众期待的变化,不断更新知识理论体系与检察理念,准确运用法律,宁失不经,不伤无辜。
李海燕始终以“刑案无小案”的信念鞭策自己,对每个案件尽心尽责,严把案件质量关,努力多办精品案、疑难案,在办案和学习中不断检验自己、磨练自己,努力提升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坚持用心撰写每一个案件的审查报告和法律文书,把以案说理贯穿于每一个案件中,引导当事人合法、合理表达诉求,强化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认识到随着诉讼制度的改革,公诉人在法庭上需要说服的不仅是法官,还有当事人、辩护人、旁听群众,以及直播镜头背后成千上万的浏览者,出庭能力不但是公诉人的核心竞争力,更是专业素质厚积薄发的集中体现,她在每一次庭审中都熟练运用法律、法理、情理,结合案情要害,分层次地阐述争议焦点涉及的理论问题,强化司法办案中的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2014年出庭公诉的宁夏首例“地沟油”案,社会各界人士旁听公开庭审,在庭审中李海燕结合案件事实开展法律说理教育,该案获得全区十佳公诉庭。
新时代,随着群众对法治更高的期待,刑事案件越来越追求内在的品质,检察官不仅需要知法、懂法,更要明白条文背后的事理、情理、法理、道理。在办理王建华涉嫌故意伤害案中,王建华遭受抢劫时因防卫行为致对方重伤,该同志以引领社会正义和有效化解矛盾为理念,耐心向受伤者家属解释法律、政策,依法认定王建华为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坚持发挥每一个案件滴水穿石的作用,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温度,让强梁不能盛行、让弱者获得尊严。
李海燕勇挑重担,主动办理大案要案,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加班加点办理谭振宇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伍永涛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许锐、胡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马学礼、牛玉林等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马田仁、马志刚等人恶势力团伙等一批黑恶案件,在不断提升政治站位的基础上严把案件质量关,坚持做到案件事实不查清不放过,发现问题不一追到底不放过,围绕一个“准”字他付出很多心血。在办案的一批涉黑涉恶案件中,均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模式来提高案件质效,目前共向公安机关提出取证意见四百余条,坚持深挖彻查,针对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问题,共移送线索9份76条,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根据案件所暴露的社会、行业漏洞等问题共发出检察建议9份。面对黑恶案件犯罪事实多,触及罪名多,查证犯罪形成的材料多的特点,该同志自我加压、知难而上,在5+2、白加黑的运转的工作模式下,案件取得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李海燕一直坚持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站位的同时努力提高业务素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办案精读业务书籍,刻苦钻研,注重理论知识体系的巩固和更新,关注刑事理论前沿问题,掌握不断更新的法律观点,养成体系化思考的思维习惯,坚持多接触、多思考、多总结,不断加强理论基础,提高实务能力。
她坚持在工作中不断实践并提高工作能力,2015年获得永宁县个人三等功。2018年在第七届全区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全区公诉业务标兵”。2020年获得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个人三等功。该同志经选拔于2020年9月参加第七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在竞赛中展现了新时期检察官和国家公诉人的良好形象,荣获“全国优秀公诉人”。2021年获得自治区检察院个人三等功。
作为一名检察官,李海燕同志清正廉洁、淡薄名利,严格做到公私分明,坚持原则,经得起诱惑,守得住清廉,筑起一道拒腐防变的阵地,用实际行动让每一个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不断加强自身的修养;以坚定的政治信念,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严于律已、忠实法律;以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履行着一位检察干警应尽的职责;用一腔热血书写着对法律的忠诚,把佩戴在胸前的检徽映得熠熠生辉。